传销2年敛财2.8亿 疑大连富饶终被判

 

来源:大连新闻网  

 

    据大连新闻网消息 孙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集团)被检察机关指控为传销组织。大连沙区法院庭审后认定孙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今年11月27日一审对其判刑8年并处罚金,其他5名被告人也因同一罪名获刑。

    2010年至2012年5月,孙某在某集团任老板期间以推广公司产品为名,在星海广场向全国推广传销模式,设立准入门槛,吸纳购买1000元产品的消费者为优惠顾客,购买5000元产品的消费者为会员,购买4.4万元产品的消费者为VIP会员,并设立高额奖金回报制度,不同阶段有不同的奖励,以此诱使会员发展新会员。公司将会员按照层级以金字塔形式排列,从高层级向低层级逐级获取提成。截至2012年5月24日,孙某及公司发展会员人数达5700余人,会员缴纳会费2.8亿元以上。

    2010年11月,孙某制订该组织传销模式,吸收林某等人成为该组织核心成员、推广宣传传销模式。林某担任“高级经理”等职务,负责组织成员开会,宣讲传销模式等工作,还吸收蔡某、郭某等人加入该组织。郭某加入该组织后任“高级经理”等职务,负责人员接待、宣讲产品等工作。此后,李某、刘某经人介绍加入该传销组织,任“高级经理职务”,李某负责接待人员,组织会员开会,宣讲传销模式、宣传产品等工作。刘某负责组织人员授课,接待新加入人员等工作,“高级经理”从团队会员缴纳的高额门槛费中获取提成。

    警方获得线索后,一举打掉了该传销组织,扣押了李某的别克凯越轿车一辆;郭某上缴65.47万元,刘某上缴2.6万元。

    检察机关指控孙某等6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罪。孙某对指控的罪名及事实都提出异议,他说,公司为了销售企业生产的产品,参考直销模式创立了营销模式,不是传销。其律师认为孙某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相对也较小,应从轻处罚。郭某辩解说自己虽然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但不知道这是犯罪行为。

    法庭庭审后认为,孙某提出公司的经营方式是直销而非传销,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法庭不予采纳。郭某的辩解也不予采纳。

    11月27日,大连沙区法院一审判决,孙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刑8年,并处罚金1000万元。林某、蔡某、李某、郭某、刘某犯同一罪名,对林某判刑7年,对其他4被告人分别判刑5年,各处罚金60万、40万、80万、30万。没收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轿车以及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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