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限极补充《业务守则》加强规范管理机制

 

                                                来源:无限极

 

  近期,国家主管部门为规范市场行为、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出台一系列管理规范及相关规定。无限极(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规,守护规范、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公司现对《业务守则(2018版)》中相关违规行为进行补充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严禁夸大、虚假的宣传和推销行为

  业务人员在开展业务时,应对产品及公司如实进行介绍,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不得有夸大产品功效、夸大奖励回报等欺骗、误导的宣传和推销行为。

  夸大、虚假的宣传和推销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 对产品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功效等信息进行夸大、虚假宣传;

  · 超出产品正常使用和功能范畴,虚构产品的适宜情形及功效;

  · 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疾病预防、疾病治疗功能;

  · 对产品功效、安全性、无毒副作用、无依赖等进行保证或者承诺;

  · 声称或者暗示产品为保障健康、正常生活或者治疗病症所必需;

  · 直接或间接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产品;

  · 扩大产品适宜人群范围,明示或者暗示产品适合所有人群;

  · 夸大收入、奖励回报,宣扬暴富;

  · 声称从事公司业务短期能够取得高额收益。

  

1

  二、 严禁利用公司名义、公司资源从事违法活动

  业务伙伴在从事业务活动时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直销法律规定,规范运作,严禁业务人员采用任何形式,特别是利用公司名义、公司资源从事违法活动。

  利用公司名义、公司资源从事违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 不以销售产品为目的,以各种资本项目运作、投资返利分红、股票或者期权等为载体,以资金盘的形式运营;

  · 以消费返利、消费增值、资金互助、特许经营、加盟连锁、虚拟货币、投资理财、区块链、积分股、发圈赚佣等为幌子;

  · 假借慈善、扶贫、创新、国家扶持项目、西部大开发、“一带一路”等旗号;

  · 以招聘、招工、兼职等名义;

  · 借助虚拟网络,以电子商务、电子币、原始股投资、网络直销、网络代理、网点加盟、网络学习培训、微信营销等名义;

  · 欺骗、误导、引诱他人参与上述违法活动;

  · 为他人实施上述违法活动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或帮助的;

  · 利用公司的产品、销售队伍、物流体系、结算平台等资源开展上述违法活动的。

  

2

  三、 业务人员违规行为的赔偿责任

  因业务人员的违规行为造成消费者及公司财产损失的,违规人员应依法自行承担包括民事赔偿在内的相应法律责任。公司有权依照本规定及业务规章制度对违规行为作出相应处分,并就遭受的损失从应支付给违规人员的款项中优先扣除,不足部分由违规人员向公司予以偿还。

  本补充规定与《业务守则(2018版)》具有同等效力,于2019年1月8日起生效执行。

  无限极(中国)有限公司

  2019年1月7日

 

 

 

 

 

 

 

 

 

 

 

 

 

 

 

 

 

上一篇: 13部门联合整治“保健”市场 禁止对保健品评比评优   
下一篇: 安惠2019第一次百菌健堂专卖店管理会议召开

甘霖率督导组赴北京开
2月18日、19日,由国家市场监……

宝哥:网红要当得长盛
近些年,故宫博物院成了备受瞩目的“文化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