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销企业虚假出资 仍将追究其刑责

来源:新京报

 
      4月21日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拟对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7个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解释。其中,4条刑法解释,涉及单位犯罪、虚假出资、骗取社保和食用珍贵野生动物。最高立法机关第10次对1997年新刑法的适用作出解释,也是首次对2013年实施的新刑诉法作出解释。其中,刑法第158、159条的规定,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实缴登记的公司,而直销企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虚假出资仍追刑责。

2000年首次解释新刑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郎胜介绍,1997年刑法实施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一个决定和8个修正案对刑法作出修改,还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先后对刑法有关规定的含义和适用问题作出9个法律解释。
      首次对刑法作出解释,是在2000年4月,对刑法第93条“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和范围问题”作出明确。
      根据立法法,“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法律制定之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提出法律解释的机关,包括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法、最高检、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

法律解释与法律效力等同


       据介绍,法律解释实际上是立法的形式之一,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全国人大常委会从1996年起作过的法律解释有16个,主要分三种情况:一是关于国籍法在香港澳门的适用;二是关于香港澳门基本法规定的含义;三是关于刑法的。
       现行刑事诉讼法在2012年经过“大修”,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该法“大修”之后,第一次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
       刑诉法的3条解释,主要涉及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予以逮捕、被害人对附条件不起诉案件能否向法院起诉、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和收监程序等。
       按照以往的做法,法律解释不是新创设法律制度,也不是对现行法律作修改,如果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一致,可以经过一次审议就表决通过。

认缴登记公司虚假出资不再追刑责

      涉及条款:【刑法第158、159条】
      解释草案:刑法第158、159条的规定,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实缴登记的公司。
      释疑:刑法这两条分别规定的是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曾被视为“悬在企业家头上的一把剑”。近年来,有不少人因为触犯这一条款被抓。
      去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打包修改法律时修改了公司法,将一般公司的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如此一来,对这类公司,刑法“虚报注册资本罪”失去了基础。
      郎胜表示,实践中如果出现股东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行为,除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外,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可以由其他股东自己主张权利,可以不再按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金融机构、具有准金融机构性质的企业、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劳务派遣企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公司,仍然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对这些公司,刑法这两条规定仍然有效。
      法工委有关人士解释,在这个解释出台之前,已经以上述罪名判决的,法律的变化也不影响判决的效力,不过在减刑、假释时会有所考虑。对于以往没有经过处理的,刑法有个原则是“从旧兼从轻”,可以不再处理。

此前刑法9个立法解释


     我国现行刑法1997年颁布实施后,对刑法有关规定的含义和适用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9个法律解释。
     2000年4月:就“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和范围问题”作出解释。
     2001年8月:就“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等作出解释。
     2002年4月:就“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特征”作出解释。
     2002年4月:就“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作出解释。
     2002年8月:解释“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情节严重”含义。
     2002年12月:就“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作出解释。
     2004年12月:就“刑法有关信用卡的规定”作出解释。
     2005年12月:解释“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
     2005年12月:解释“刑法文物规定适用于有科学价值的化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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