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就焦家良委员《关于制定出台<直销法>的建议》的全国政协提案召开面商研讨会

 

                                             来源:理想科技

 

商务部就理想科技董事长焦家良委员《关于制定出台的建议》的全国政协提案召开面商研讨会

                         焦家良博士同穆小红副司长(中)、路政闽主任(左二)一行领导合影

  2017年8月9日,为了进一步完善直销行业管理,更好地制定《直销法》引导和规范我国直销行业,国家商务部市场秩序司穆小红副司长带领商务部流通产业促进中心路政闽主任,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刘红处长,商务部市场秩序司吴凤武处长,云南省商务厅市场秩序处殷永林处长、袁泉科长一行莅临理想科技集团视察指导工作。理想科技集团董事长焦家良博士携集团领导出席陪同考察。

  

商务部就理想科技董事长焦家良委员《关于制定出台的建议》的全国政协提案召开面商研讨会

  

商务部就理想科技董事长焦家良委员《关于制定出台的建议》的全国政协提案召开面商研讨会

                                         穆小红副司长一行参观了理想展厅和龙润展厅

  国家商务部市场秩序司穆小红副司长一行参观了理想展厅和龙润展厅,董事长焦家良博士对集团市场发展、文化建设、产品体系进行了详细汇报。穆小红副司长一行在深入了解后,对理想的“茶生活方式”给予了肯定,也鼓励理想做大、做强,推进大健康产业进程。

  

商务部就理想科技董事长焦家良委员《关于制定出台的建议》的全国政协提案召开面商研讨会

                              《关于制定出台<直销法>的建议》全国政协提案面商研讨会

  在《关于制定出台<直销法>的建议》全国政协提案面商研讨会上,穆小红副司长一行就焦家良博士提交的提案,从中国直销发展、现行管理条例、立法程序、立法的好处等进行了研讨会商。焦家良博士提出:“直销是劳动密集型行业,把直销作为重要就业和创业的首发阵地,有利于把巨大的人口压力转化为人力资源红利,加快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催生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

  

商务部就理想科技董事长焦家良委员《关于制定出台的建议》的全国政协提案召开面商研讨会

                              《关于制定出台<直销法>的建议》全国政协提案面商研讨会

  焦家良博士还提出:“立法重中之重是要界定直销与非法传销的本质区别,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合法的直销企业公平的参与市场发展。政府管理部门也将有法可依、有据可考,规范市场及对违法行为进行打击。”穆小红副司长表示:“商务部将一如既往的创造、改善营商环境,积极推动立法进程,促进直销行业健康的发展。”

  同时,焦家良博士对穆小红副司长一行不远万里,专程深入理想面商直销立法提案感到非常荣幸并备受鼓舞。本次实地的面商研讨,将会积极推动《直销法》的立法进程,这也将成为直销企业有序、合法、合理化发展的有力保障,帮助我国直销发展步入健康的发展轨道,这是直销史上的创新之举、有效之策、利好之事,是值得所有直销人铭记的历史时刻!

  附录:

  关于制定出台《直销法》的建议

  焦家良

  近年来,我国直销行业飞速发展,行业规模和销售业绩快速提升,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直销将逐渐成为普遍的商业形态,影响到数亿老百姓的经济生活,市场总量将达到万亿水平,中国将成为全球直销行业最为瞩目的国家。

  一、我国直销行业发展遇到的瓶颈和困难

  (一)中国直销与国际直销没有完全接轨。《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直销企业的直销区域问题,与国际直销在全球的运行无区域限制有区别;中国直销规定直销产品的种类必须经过严格审核,限制在目前的六大类产品的状况,与国际直销在全球对于直销产品无种类限制有区别。这使得中国直销与国际直销有了不同,在实际运行中,也产生了中国直销法规与市场实践存在一定距离的尴尬。

  (二)直销产品种类单一、发展不平衡。《直销管理条例》规定我国的直销产品限制在目前的六大类产品,造成直销企业的产品种类单一,限制了直销企业的发展。

  (三)监管方式存在一些问题。直销监管信息化水平不高,监管机构之间互通信息渠道不畅。有的地方直销监管只注重事前审批而不注重事中、事后监管,监管手段单一,监管标准不统一,有碍直销行业的健康发展。

  (四)直销法规内容滞后。条例制定之初采用严格的行政限制措施规范直销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符合当时社会背景和经济发展程度,但这些内容与现阶段直销业的现状有些不符,甚至有碍我国直销产业的发展。

  二、制定出台《直销法》的必要性

  在《直销管理条例》施行12年后,有必要也有条件制定出台《直销法》。

  (一)制定出台《直销法》是正确引导和规范我国直销行业发展的需要。直销是众多现代经销模式中的一种,具有减少流通环节、节省广告投入、实行面对面服务等优点,可以有效地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对促进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流通有着积极作用。直销是劳动密集型行业,在中国发展直销,把直销作为重要就业和创业的首发阵地,有利于把巨大的人口压力转化为人力资源红利,加快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催生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制定出台《直销法》,科学合理地规定直销企业、直销员和消费者的权利与义务,明确国家机关的权力和责任,有利于发挥好直销作为一个重要商品流通渠道的独特作用,让我国直销行业步入健康的发展轨道。

  (二)制定出台《直销法》是用法律形式规范直销行业发展的必然要求。不断变化的外部环境,激发着直销企业积极谋变、求存图强,包括对内部结构的积极调整,但也有部分直销企业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甚至违法的行为,包括虚假宣传、侵害消费者权益等,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规范。近年来,随着“互联网+”行动计划的推进,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与现代制造业结合,促进了电子商务和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利用互联网进行直销的活动日益增多,迫切需要法律进行规范和引导,《直销管理条例》对此缺乏规定。

  (三)制定出台《直销法》是立法的系统性需求。《直销管理条例》实施以来,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陆续出台了《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管理办法》、《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发布了数十份关于直销活动的意见、通知、公告和函。这些部门规章有的是针对市场中出现的问题出台的,有的是过渡性规定,在一定期间内对于规范直销行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难以涵盖直销行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而且变动频繁、不利于操作。

  (四)制定出台《直销法》是与国际接轨的需要。制定《直销管理条例》是我国履行入世承诺的重要举措。经过12年来不断的实践和探索,我国已成长起了一批经营稳健、管理规范的内资直销企业,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推进,中国直销正积极努力去实现海外发展的梦想。从世界直销业发展的历史来看,很多国家都会对直销作出渐次放开的市场安排。通过学习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充分考虑中国国情,建立一套有中国特色的直销行为规范,实现与国际接轨,已经势在必行。

  三、有关立法建议

  建议制定出台《直销法》,坚持从严监管不动摇,在保持现行好的做法基础上,从以下九个方面进一步规范直销行为,为直销行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将新兴经营模式纳入监管范围。在特殊的历史背景下,我国《直销管理条例》仅仅规范了单层直销的经营模式,没有把会议营销、体验营销和微信营销等类直销模式纳入规范。尽管不属于狭义直销范畴,但此类销售模式同样具有交易信息不对称、交易场所不固定、销售人员流动大的特点,消费者在此类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在制定《直销法》时,建议以特征、条件等标准取代狭窄的直销定义,将现有的类直销模式纳入法制监管范围。

  (二)建议适当放开直销产品范围。互联网行业得以快速发展,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对互联网产品没有严格限制,消费者可以在互联网上自由选择自己喜欢的产品,而作为直销企业而言,受到了六类产品的限制,影响直销企业的快速发展,建议适当放开直销产品范围。把市场需求、贴近老百姓生活的产品逐步纳入直销产品范围,不断丰富直销企业的产品门类。鼓励其他企业与直销企业合作,实现产品与渠道的有益结合。同时,将部分行业排除在外,明确金融、药品等领域不能开展直销活动。

  (三)建议对直销审批制度做更为科学的调整。目前《直销管理条例》对直销区域限制过于严格,在实施过程中不符合实际,不利于形成公开、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建议适当调整区域审批条件,以地级市为单位进行区域核准。

  (四)放宽服务网点设立要求。当前服务网点设立要求已不太符合行业发展现状。目前大多数直销企业都已建立统一完善的产品服务体系,消费者可以通过电话、网络、手机应用程序等不同渠道来满足订货、退货、支付等需求,且方便快捷。服务网点的功能已逐步退化,更无须以区(县)为单位设置服务网点。建议调整为以城市经济水平、人口密度和企业实际地经营情况、售后服务建设情况等指标为依据,科学设置服务网点,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同时要求直销企业建立呼叫中心、官网、公众号等多维一体的正规大型企业售后服务体系并将有关资料向监管部门备案。

  (五)建议取消直销企业分销权。目前大部分直销企业既从事直销经营,又从事经销商(专卖店、代理商)经营,构成产品分销关系,以传统销售的名义突破目前直销监管法律法规对直销层级的规定,增加了打击和监管的难度。建议取消直销企业分销权,引导直销企业专注直销经营。

  (六)建议逐步放开多层次计酬。在现实经营活动中,已有不少企业实际操作过程中采用各种手段规避法律,突破单层次的现状,监管部门对这种行为定性和查处难以把握,导致目前直销企业的监管困境和执法难度。建议在有真实销售产品的基础上,适时开放多层次计酬,同时将有关奖金制度向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备案和公开,方便监管部门的监管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对纯粹以收取“入门费”,没有实际销售产品的“金字塔”式销售,则采取更严厉的措施予以打击。

  (七)建议规范网络直销行为。鼓励直销企业推进“互联网+”行动计划,调整现行销售体系。明确由工商部门会同电信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监管措施和制度,规范网络直销的行为,预防和打击网络传销的非法行为。

  (八)建议建立多层次监管体系。在制定《直销法》时,统一直销监管标准,进一步丰富监管手段,明确部门、行业、地域多层次监管具体内容,明确不同监管机构的权力和责任,畅通信息渠道,提高执法效率,加强监管人员专业化能力建设。

  (九)建议规范直销企业协会。明确直销企业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直销企业的自律性组织,直销企业应当加入所在地的地方直销企业协会,同时是全国直销企业协会的会员。明确会员的权利、义务,明确直销企业协会的职责,特别是制定行业规则和惩戒规则,加强行业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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